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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24wl153)宁海县中医医院13个停车位承租权公告

· 2024-05-31

宁海县中医医院 13 个停车位承租权竞价公告

编号: 2 4 wl 153

经宁海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受宁海县中医医院委托,本公司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标的概况:

1 .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中医医院 13 个停车位承租权(以实地看样为准),以 现状 移交。

2 .承租方根据 停车场 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 .承租期限: 3 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年租金起始价2.67 万元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

三、竞租人报名前资格预审须提交的资料

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资格预审资料提供时间: 2024 6 7 日(工作日上午 8:00-11:00 ;下午 14:00-16:00 2024 6 11 日(工作日上午 8:00-11:00

提交地点: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北路 1299 号;

联系方式: 0574-55686045

3 . 资格预审是否通过将另行通知。

、竞租人资格要求:

1. 竞租人不得被 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 . 法人资格:电动汽车充电桩必须由中标人直营,并办理所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原法人担任;不得以加盟店方式经营,更不许转包,一旦发现,取消资格并由院方终止合同,并列入招标黑名单。

、竞价保证金:

1. 人民币: 叁仟 元整( ¥ 3 000 元)

2. 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 公司 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3 . 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账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32

3 .报名时间: 202 4 6 1 2 日上午 9 00 6 1 4 日下午 16 00

报名方式:

1. 资格预审通过后,竞租人需携带委托方出具的《同意报名证明》至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 5 5 511 室(产权办公室);

2. 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 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 ,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竞价方式及时间

1. 受让方式 :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竞价时间: 202 4 6 17 日上午 9 00-11 00 (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 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在报名时限内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 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5. 原承租人参加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咨询电话: 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 5 31

宁海县中医医院 13 个停车位承租权网络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3 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 [2001]3 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 .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中医医院 13 个停车位承租权(以实地看样为准),以 现状 移交。

2 .承租方根据 停车场 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 .承租期限: 3 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年租金起始价2.67 万元

4. 经营范围:安装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运营电动汽车充电桩业务,向充电系统的使用者收取充电产生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二、报名须知

1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报名时间: 202 4 6 1 2 日上午 9 00 6 1 4 日下午 16 00

3 、网络竞价时间: 202 4 6 17 日上午 9 00-11 00 (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 、网络竞价网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 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

5 、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 公司 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32 ,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 、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进行网络报名。

7 、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 、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 、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 、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 登陆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 、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 、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 、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 、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 、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 2 00 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 、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 、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 、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 、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 登陆 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 、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 、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 、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 、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 个工作日后(即 202 4 6 25 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 、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 履约保证金 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返还。

六、承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 5000 元履约保证金 ,该 履约保证金 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租期到期后经委托方对 停车位 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 履约保证金 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1 、竞得人于 202 4 6 25 日(竞价结束之日起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 2% 的比例支付)、 履约保证金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32

2 医院负责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桩场地。场地内所有设施设备及用电等其他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向医院支付租金及保洁费 3600 / 年。

八、 中标人保证对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的定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相关规定,一切责任后果由中标人自负。

九、 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 停车场 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 停车场 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 停车场 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 停车场 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 7 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 停车场 的主体结构及影响 停车场 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停车场 返还

1.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 停车场 及相关设施。

2. 承租人返还该 停车场 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 租赁 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承租期间的 停车场 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汽车充电桩场地 租赁合同 (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宁海县中医医院

承租方:

宁海县中医医院汽车充电桩场地招租项目,于 日,在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租,经结果公告确定由承租方中标。承租方向出租方 租用 13 个停车位,用于安装汽车充电桩,为明确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特签订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条 场地的基本情况

1 出租方提供的场地坐落在宁海县中医医院北侧停车场,最北侧 13 停车位

2 、面积(平方米)。

其中: ①单个停车位: 2.4 *5.3 =12.72 平方米;

②总面积: 165.36 平方米;

第二条 用途

承租方承租上述场地作为安装汽车充电桩使用。场地上建设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安装充电桩及相关设备、接入电源、设置相关设施等,运营充电场站。租赁期间,场地归乙方专属使用,且仅供充电使用者充电使用。充电系统对外营业时间: 全天 24 小时营业。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3 年,租赁期限从 日起至 日止,出租方于 日将上述租赁场地交付给承租方使用。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及时腾空所租赁场地,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空及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按租赁场地在租赁合同期内约定租金的 3 倍标准计算。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

经双方商定,租赁场地的租金(含税价同下),租金为 / 年(租用期不到一年,则采取逐日计算方法计取租金);用电由承租方向供电局申请单独开户,不通过出租方的用电账户。物业 保洁费另收 3600 / 。出租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出租方(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定。

第五条 租金交纳起始及方式

1 、租金自 日起计收。

2 、承租方应遵守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每年支付一次,租金必须提前一个月支付。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1 、租赁期间,租赁场地上的汽车充电桩设备及用电线路等都由承租方负责建设及维护,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2 承租方在装修、设备搬运、安装、调试、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生产事故,由承租方负责。

3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与承租方 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4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①承租方擅自将租赁场地转租的;

②承租方利用租赁场地进行违法活动;

③承租方拖欠租金达四个月;

④承租方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

⑤承租方违反与出租方主管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相关约定的;

⑥承租方占用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及逃生通道,加装和堆放任何影响消防安全的设备设施及物品。

5 、承租方不得损坏租赁场地的主体结构,如需在租赁场地进行搭建、分割、改建、拆除(涉及建筑结构性改建、拆除的,则该改建、拆除须经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图纸须报出租方报备、审批)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不得在公共使用面积部分分割、搭建自用房屋。

6 、承租方及其服务对象由于使用不当,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7 、用电由承租方向供电局申请单独开户,不通过出租方的用电账户。承租方负责充电系统的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充电系统产生的电费由承租方与供电企业单独结算。承租方向充电系统的使用者收取充电产生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承租方保证对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的定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相关规定,一切责任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8 、承租方应将对场地占有、使用和建设安装汽车充电桩的方案交由出租方签字盖章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承租方应按照该方案对场地进行建设,如实际建设内容与该方案有差异的,双方再另行书面确认。

9 、租期届满不再续租的,承租方应缴清租赁期间所有费用;除具有单独使用功能且拆除不影响租赁物和其他附着于房屋增设的设备,影响房屋主体的装修不得拆除或毁坏。

10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法经营,经营特殊行业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和出租方备案同意。承租方经营期间如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其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 1 、本合同租赁期满时,出租方如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受优先租赁权(公开拍租的除外),但须在合同期满前四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一个月前签订续租合同。

1 2 、承租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三废排放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定,并保证场地清洁和道路畅通;消防方面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发生事故,责任由承租方自负。

13 、出租方负责场地的卫生清理,保证场地干净卫生。

14 、承租方确保场地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15 、合同履行期间,出租方承诺承租方为出租方【唯一 / 优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领域的合作方。

16 、承租方对充电系统的主要原材料、电气元器件、配套件等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承租方负责充电系统后期服务以及设备维护,确保充电系统在安全方面的可靠性。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贵,与出租方无关。

17 、承租方根据租赁场地现状,按消防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项目,办理好环保、安监、消防等相关手续,经营的审批手续办理及涉及费用自行负责。

第七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 、租用期间,如遇政府职能部门对出租场地进行规划调整、征收、出售等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搬出,租金按实际租用日期计算,出租方妥善安置,不作任何补偿 ,逾期搬迁的,每日按年租金 3 ‰计算违约金。

2 、如果出租方将租赁场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应支付履约保证金 5000 元。待租赁期满,办妥移交手续后,一次性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如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违反本合同条款的,履约保证金和已收租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1 、本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等为本合同联系方式。

双方确认:该联系方式真实有效。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知,均应以该联系方式为准。收到通知一方对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逾期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2 、任何一方变更前述联系方式的,均应以书面形式,在变更发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变更一方未发出变更通知,或另一方在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已发出通知的,如另一方系按照原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变更一方承担。

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若当面递送:当面递送时为送达;若以挂号信、快递或特快专递递送:以收件方签收为送达;若以传真传送,于收到对方传真确认件时为送达;若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 QQ 方式寄送,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视为送达。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如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另应加付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利息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须向出租方支付月租金额 5% 的违约金。

2 、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服务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租赁场地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

承租方除支付本合同约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外,还提供承租方公司(厂)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投资人)个人作为其履约合同的担保,如承租方未按约履约的,则担保人自愿承担履约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若承租方与出租方的主管部门先行签订投资协议的,本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与投资协议相关约定有冲突的,按投资协议约定执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六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三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担保人:

联系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北路 通讯地址

129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宁海县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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