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改造

保标招标 > 消防改造 > 招标信息 > [宁海](24wl187)宁海县模具城金桥广场第13层13-1、13-2、13-3、13-4出租公告

[宁海](24wl187)宁海县模具城金桥广场第13层13-1、13-2、13-3、13-4出租公告

· 2024-07-05
宁海县模具城金桥广场第 13层13-1、13-2、13-3、13-4办公用房 两个地下停车位承租权竞价公告 编号: 24wl 187

受宁海县模具城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将对 宁海县模具城金桥广场第 13层13-1、13-2、13-3、13-4办公用房和两个地下停车位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西路模具城金桥广场第13层13-1、13-2、13-3、13-4办公用房,面积约398.11平方米和两个地下停车位承租权(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现状移交;

2. 承租期限3 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 11.83万元;

3.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竞价保证金:

1.人民币:壹万贰仟 元整( ¥12000元)

2.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本人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3.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462。

4.报名时间:2024年7月16日上午9:00至7月18日下午16:00。

五、报名方式:

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 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 (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六、竞价方式及时间

1. 受让方式: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7月19日上午9:00-11:00 (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 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在报名时限内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 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咨询电话: 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月7月5日

宁海县模具城金桥广场第 13层13-1、13-2、13-3、13-4办公用房 两个地下停车位承租权网络竞价须知

受宁海县模具城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将对 宁海县模具城金桥广场第 13层13-1、13-2、13-3、13-4办公用房和两个地下停车位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西路模具城金桥广场第13层13-1、13-2、13-3、13-4办公用房,面积约398.11平方米和两个地下停车位承租权(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现状移交;

2. 承租期限3 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 11.83万元;

3.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4年7月16日上午9:00至7月18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7月19日上午9:00-11:00 (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网络竞价网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分中心点击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本人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462,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网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5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24年7月25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人应另支付成交价 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1、 竞得人于 2024年7月26 日当日 16:00前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462。

八、 竞得人在中标后于 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

九、租赁期间,如发现承租人在租赁资产内储藏、使用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物等影响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违禁物品,未做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或侵占使用未租赁资产、存在涉及安全生产和环保等影响公共安全行为,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并追索被侵占资产的租金。出租方收回承租权,没收保证金,终止租赁合同。

十、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房屋及屋内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承租人如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或者改善增设他物,应在确保房屋及设施使用安全并考虑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的前提下,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十一、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 7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二、 房屋返还

1.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 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三、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四、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五、承租期间的承租房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六、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金桥广场写字楼 租赁合同 (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根据甲方宁海县模具城金桥广场第十六层 (共 间)承租权项目(项目编号: )的 竞价结果,签订本合同,以兹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 物的基本情况

1、租赁物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金檀路模具城金桥广场 平方米(以不动产权证为准)。

2、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态良好可正常使用,物业管理正常。

3、房屋自甲方交付给乙方时起,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灭失、毁损等风险或责任即从甲方转移至乙方承担。房屋交付后,乙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负有依法合理使用及维修、维护管理的义务。

第二条 租赁用途和租赁期限

1、乙方承租该房屋作为办公使用,不得将该房屋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干扰金桥广场其他租户办公的用途或行为,也不得在该房屋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活动,并按规定自行负责做好相关证照手续。

2、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租金的支付

1、租期 年,年租金为¥ 元(大写: 元)。该租金不包括乙方使用物业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空调费、水费、电费、网络费等等)。

2、第二年合同周期年度起(含第二年)租金先付后用,实行一年一付,在每年 日前一次性付清次年度的年租金。

3、乙方同意按照物业公司与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桥社区金桥广场商务楼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合同(详见附件一)约定支付物业费,乙方的物业费在乙方支付每年度租金时由甲方代为收取,发票由物业公司提供;如物业公司服务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后,乙方同意按照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的价格按本合同约定继续代为收取物业费。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房屋所发生的除租赁金额总额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外的其他所有税费(如公用面积以外的水费、电费、通讯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除水电费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并由乙方承担不付款或延期付款的法律责任。水电费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方负责代收代缴,于每月 15 日缴纳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方;如乙方未按时缴纳,甲方有权对乙方立即采取停电、停水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缴纳费甲方有权在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2、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的当日,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可用银行汇票、转帐、电汇、保函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至甲方指定帐户。

3、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水电费、损失外,剩余部分不计息退还乙方。

4、双方约定于租赁关系终止日结清房屋的保证金,如届时乙方未按时结清,则不得向甲方主张利息。

5、租赁保证金抵扣顺序由甲方另行单方确定。如甲方未另行确定的,则租赁保证金的抵扣顺序为:(1)租金、公用事业费及其他应付费用;(2)滞纳金;(3)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租赁保证金进行相应抵扣后,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书面补足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补足金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且乙方仍应负责按期补足租赁保证金;累计15天(含)仍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装饰装修和维修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该房屋及其设备、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正常损耗及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甲方仅负责出租房屋漏水问题的维修,房屋日常维修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没有尽到维护义务,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导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2、乙方如需装饰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照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进行;乙方装修不得损坏和影响租赁房屋的安全,必须符合装修的相关规定,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墙、横梁、支柱等,不得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新增、堵塞或封堵任何窗户。

3、乙方如需在租赁房屋外围做商业广告,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按统一的标准统一设计,乙方不得随意安装广告;如发现乙方私自安装广告牌的,甲方有权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做商业广告,必须按甲方统一的标准统一设计安装广告。

4、本合同解除、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增设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乙方所有,由乙方于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之当日自行拆除搬迁,但乙方折除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与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如乙方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添置物的所有权,甲方可自行处置。乙方增设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

第六条 房屋返还

1、乙方应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返还房屋和其所在范围内的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如乙方返还租赁房屋 超过 7日,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经独立判断并自行决定直接接管租赁 房屋,所有留存在租赁房屋内的所有设备设施及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索赔。

2、乙方返还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甲方以移交清单作为验收依据。

第七 转租条款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转租、转包、出借、抵押或者设立留置权、与他人交换或者共同使用其他一切非乙方自用的行为。

2、乙方通过兼并、重组或任何其他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方式,实现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所禁止的行为的,视为乙方违约。

3、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发生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权利、义务的法定继承者愿意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须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收取租金和代为收取物业费。

2、甲方需对房屋本身存在的漏水等问题进行维修,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没有尽到维护义务所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3、甲方需协助乙方与物业公司的沟通联系。

4、甲方对租赁房屋负责投保,保险收益归甲方享受;乙方需要增加保险额度或需要为房屋内财产投保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保险收益归乙方享受,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5、为了视察和检查房屋,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屋。

6、遇到紧急时间(如楼层内火警、水、设备、设施等故障必须立即处理,以避免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时,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无须事先通知乙方即有权进入该房屋;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在处置紧急时间时应采取合理、谨慎地措施,对于虽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损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法经营、合理使用房屋,不得违法经营和损害房屋,不得在房屋内存放也不允许他人存放火油及易燃易爆等违法危险物品,必须按消防规定配备足够单元内的灭火器材,不得利用房屋进行不道德或者违法的活动,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租赁房屋内,乙方根据经营布置需求自行负责所有用电设施配置并承担相关费用;用电的安装需由持有上岗证的正式电工安装施工,安装的电路排列要整齐,电线套上阻燃管,天花板接线不得随意乱拉乱接,如因电路安装问题(包括未安装短路器)引起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消防、用电相关规范操作,做好消防、用电安全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11、乙方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乙方须正常性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严禁使用明火(煤气灶)等,严防火灾事故、工伤事故、盗窃等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用于日常生活居住,也不得在房屋内留宿或者允许他人留宿。

13、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甲方转让该房屋的,在不改变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随时将该房屋向第三人进行销售,本合同甲方变更为第三人,由第三人与乙方履行本租赁合同,并由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变更主体等补充协议,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14、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可授权第三人全部继受本合同的权利及义务。

15、甲方将该房屋出售后,第三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与乙方履行出租人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乙方, 自甲方通知之日起第 91日 本合同解除,租金按实结算至乙方返还房屋之日止,租赁保证金按本协议约定予以退还,另 甲方应赔付乙方 3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的装修损失(该装修系经甲方备案同意后的方案),以第三方评估为准。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物业费,每逾期一日,乙方以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 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租金与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赔付甲方3个月的租金,赔付租金和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满或者合同终止,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腾空房屋,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最后年度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累计逾期 30日(含)以上的,乙方按当年度日租金的3倍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不予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及租金保证金。

5、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等造成租赁财产损坏或损失,乙方需恢复原状或者按评估价予以赔偿;如乙方未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履行赔偿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和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在返还房屋时,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7、乙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未按约缴纳水电等相关费用的,或者未按约补足租赁保证金 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交纳保证金和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不予退还,且乙方须按照当年度租金的 1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保证金和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违反第五条约定的,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恢复房屋原状,且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和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 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和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租金与保证金不予退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违反第八条第7-13项中任何一项约定的,乙方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累计3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交纳保证金和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不予退还,且乙方须按照当年度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保证金和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但乙方尚欠付甲方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抵扣。

1)非出于甲方之过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

2) 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土地被征收或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拆迁、政策性因素的;

3)非甲方或乙方的过错,导致该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或者该房屋及其设备、设施遭到毁损,致使本合同条款不能继续履行的。

2.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项约定中任一情形的,双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须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腾空或者按照甲方要求返还,租金按实结算。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如乙方在明确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同意并特此授子甲方以下特权: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租赁房屋内的经营设施及物品采取扣留、控制、限制使用、停永断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且甲方无需对因采取上述措施而给乙方造成的暂停营业等损失和不利影响承担任何责任,并直至乙方付清违约金或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函件等,自到达该方上述地址时生效。一方变更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变更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前,视为上述通讯信息正确有效。对于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通讯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3、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合同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三份,双方各执壹份,备案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宁海支行

帐号: 94180154740001236

文章推荐:

富康苑高层1 #2 # 楼及观澜金座消防改造项目招标控制价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睢城镇永安路27号李岳小区二期23#1-107招租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4js4007136)

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天誉时代城32号楼1301招租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4js4007139)

[宁海](24wl187)宁海县模具城金桥广场第13层13-1、13-2、13-3、13-4出租公告

更多商机查看,下载保标APP

扫码关注小程序,获取商机更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