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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消防改造施工更正公告

· 2024-04-27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消防改造施工更正公告 有效期: 2023-11-30 至 2023-12-07
撰写单位: 沈阳金诺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撰写人: 郭彤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消防改造施工)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23-210000-704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消防改造施工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报价单位由万元改为元
更正日期:2023年11月30日 15时31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应认真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128-8588,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此类问题。投标人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身负责。
2、投标文件同时采用线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及现场递交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两种方式,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3、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开标时,投标人自行准备投标解密所需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以及CA认证等设备。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网络电子解密均应在30分钟内完成。
4、投标人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须携带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包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包含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需加盖公章;2).参加会议人员身份证原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地 址: 铁岭市清河区文化路22号
联系方式: 024-721166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金诺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远航中路25号
联系方式: 024-316959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郭彤、金岭君
电 话: 024-31695917-8527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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