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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24wl135)跃龙街道桃源南路171号(得力文具)承租权公告

· 2024-05-14

跃龙街道桃源南路 171 号(得力文具)承租权 竞价公告

编号: 2 4 wl 135


经宁海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受宁海县房管中心委托,本公司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标的概况:

1 .本标的物坐落于跃龙街道桃源南路 171 号(得力文具)承租权 (以实地看样为准) ,以空屋交付;

序号

座落地点

承租期限(年)

年租金起始价(万元)

保证金(万元)

1

跃龙街道桃源南路171号承租权(建筑面积约47.46平方米)

3

3.17

0.3

2 .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 .承租期限: 3 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 竞租人不得被 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 竞租人不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被各级法院通报的失信人。

四、竞价保证金:

1. 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本人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2 . 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账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06

3 .报名时间: 2024 5 23 日上午 9 00 5 27 日下午 16:00

五、 报名方式:

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 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六、竞价方式及时间

1. 受让方式 :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竞价时间: 2024 5 28 日上午 9:00-11:00 (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竞 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 在报名时限内 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 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5. 原承租人参加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七、咨询电话: 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 4 5 1 4

跃龙街道桃源南路 171 号(得力文具)承租权 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3 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 [2001]3 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 . 本标的物坐落于跃龙街道桃源南路 171 号(得力文具)承租权 (以实地看样为准) ,以空屋交付;

序号

座落地点

承租期限(年)

年租金起始价(万元)

承租押金 (万元)

保证金(万元)

1

跃龙街道桃源南路 171号承租权(建筑面积约47.46平方米)

3

3.17

20%成交价

0.3

2 .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项目,办理好消防相关手续,涉及费用自行负责;

3 .承租期限: 3 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4 . 本标的租期 2024 7 1 日到期。

二、报名须知

1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报名时间: 2024 5 23 日上午 9 00 5 27 日下午 16:00

3 、网络竞价时间: 2024 5 28 日上午 9:00-11:00 (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 、网络竞价网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

5 、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本人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06 ,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 、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进行网络报名。

7 、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 、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 、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 、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 登录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 、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 、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 、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 、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 、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 500 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 、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 、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 、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 、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 登录 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 、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 、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 、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 、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五个工作日后(即 202 4 6 5 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 、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承租押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返还。

六、承租人应另支付成交价 20% 的承租押金,该承租押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租期到期后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承租押金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1 、竞得人于 202 4 6 5 日(竞价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 2% 的比例支付)。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06

2 、竞得人付清交易服务费后在 2024 6 5 16:00 前将成交款、 2 0% 实际成交价的 承租押金 支付至 宁海县房管中心 账户并签订合同。

、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房屋及屋内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 7 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房屋返还

1.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 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一 、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二 、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三、承租期间的承租房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四 、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甲方):宁海县房管中心

承租方(乙方):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

幢号

房号

结构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供水户号

供电户号

合计

第二条 租赁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期为 年,自 止。

第四条 租金和租金支付 第一年租金为 元,第二年租金为 元,第三年租金为 元,第四年租金为 元,第五年租金为 元。

第一年租金应在 日前支付,第二年租金应在 日前支付,第三年租金应在 日前支付。

第五条 租房保证金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租房保证金 元整。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租金及费用后租房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六条 续租 乙方如需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 2 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如甲方对租赁房屋均以拍租形式出租的,乙方应参与甲方房屋的拍租,不享有续租权和其他优先权。

第七 其他税费 乙方承担因使用出租房屋所发生的水费、电费、通信费、视听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以及承担房屋租赁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屋租赁税及其他一切税费。

第八 权利义务

(一)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二)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正常使用承租房屋,妥善管理和使用房屋一切设施,并不定期检查房屋内的电路、电器设施及房屋整体的安全状况;发现房屋险情、损毁和附属设施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承租房屋内的电路及设施的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租赁期内,乙方需要进行装修的,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迁出房屋时,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固定装饰装修,该装饰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补偿。

(四)乙方应安全使用房屋:按消防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可靠性;禁止在消防通道及楼栋内各楼梯口通道上堆放易燃物品、废弃物、垃圾;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商铺内违规使用明火;不可自行安装影响人员逃生的防盗窗、铁栅栏;不得在公共楼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给电瓶车充电。

(五)乙方应配合甲方不定期对房屋安全、消防隐患进行检查排摸。

(六)合同终止,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前自行搬出承租房屋内的全部物品。 第九条 甲方已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予乙方,双方不再另行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租房保证金。

(一)乙方未及时足额缴付租金超过一个月的或者多次欠交其他费用的;

(二)乙方将房屋擅自转租的;

(三)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坏房屋结构、设施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违反第八条安全使用房屋规定或不配合甲方检查的;

( ) 非经同意擅自装修的;

租期内乙方要求提前退租的,应经甲方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退租的,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后,乙方应自行搬迁腾空房屋,逾期搬迁的,按租金标准的二倍计算违约金。

第十 特别约定 如遇城市建设 或者甲方改造、出卖房屋,以及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甲方有权回收出租房屋或变更出租方式,本合同终止。但甲方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通知搬迁期限内应无条件腾退,甲方对乙方缴付的租金按实际承租时间进行结算并退还余款,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宁海县房管中心乙方:联系人: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举报电话: 65578212 65577058 报修电话: 81586110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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